日前,天津印發(fā)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DB12/ 059—2018)。這是該標準在使用23年后的首次修訂。這次修訂在保留原標準6個控制項目基礎上,增加了11項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,同時收嚴了部分惡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。新標準還增加了對污染源責任主體的惡臭排放管理要求,明確了應對惡臭污染物排放系統(tǒng)和污染防治設施定期維護保養(yǎng),并保存相關記錄。標準將于2019年1月1日實施。
文章轉載于:中國大氣網 來源:天津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